誣告的處置方法通常為反坐。
在漢時,《漢書》將誣告和殺傷人化為等號,明確規(guī)定:年八十以上,非誣告、殺傷人,佗皆勿坐。
誣告是言語中傷和武器傷人等同。
在唐時,《唐律疏議·斗訟三》:諸誣告人者,各反坐。反坐的意思是把被誣告的罪名所應得的刑罰,加在誣告人身上。
明承唐制,大明律在誣告反坐上更加嚴厲,為罪加三等,明文為:誣告人答罪要加所誣罪二等;誣告人流徒、杖罪要加所誣罪三等。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;誣告人死罪,所誣之人已殺者,反坐以死。未決者,杖一百流三千里,加役三年。
《綱憲事類》中和大明